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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广东音乐人呼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2012-04-08 20:41:42 来源: 编辑:

广州音乐人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

  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音乐人的热议,特别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月6日,音乐人邓伟标在微博上发布了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公开信中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应当是《著作权法》首要目标。

  在公开信中,广州音乐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46条、48条、70条条款中,著作权的私权利被“公权力”化,让音乐人呕心沥血的作品轻易转为公共财产,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词、作曲、演唱被边缘化,他们say“N0”。此外,更呼吁音乐人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公开信全文如下

  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

  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应当是《著作权法》首要目标

  正在为捍卫自己的生存权而苦苦奋斗的音乐人、我们的同行们:

  国家版权局网站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时代的进步,我们对此表示欢迎,也充满期待。

  以前的《著作权法》极不完善,导致音乐人们长期深受其害,本以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可以改善我们的生存状况,但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却让我们感到莫大失望,可以说,著作权人不仅未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反而面临着被以国家立法的名义,强行剥夺我们本应享有的著作权的危险。这是我们所无法忍受的。

  著作权法主要是调整著作权人、使用人、(包括音像以及网络等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其立法目的首先应该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动创作繁荣。著作权包括三项人身权和十几项财产权,属于私权利,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这一私权利进行很好保护。在诸如46条,48条,70条等条款中,我们看到的是,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力”化了,音乐人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成为“公共财产”。我们有权利质疑: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吗?这就是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吗?

  此外,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重点突出了对集体管理组织权限的条款,我们认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不断,包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与全国各地的著作权人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就目前现实的案例,现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论组织的代表性、非盈利性、授权性等方面均难言成熟,譬如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KTV相关版权费用,但音乐作品的作词、作曲、演唱者等却被边缘化,无法从中获得应得的报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著作权(版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如果著作权人随意以集体的名义被代表,就是对著作权人财产的一种掠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该体现非赢利性而不是商业性,不应与民争利。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那么我们将不愿意被动地接受他们成为我们唯一的法定著作权代理机构,我们可以say“NO”!

  《著作权法》修订开门立法,使我等音乐人有机会参与其中,表达我们的利益诉求。我们在此呼吁:全体音乐人应当坚持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为我们,也为中国的音乐事业,为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我们这一代音乐人的责任。

  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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